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債權人 王于瑄 即明新當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品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竹縣○○市○○里○○鄰○○○路○○○○號」,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