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春長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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