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
106年審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壽
王淨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7829號、第27815號、第2868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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