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尚近,並權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邱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日108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606號判決日108年12月19日109年5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6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606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4日109年10月8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5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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