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聲請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張宏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席爾商(VisionaryInvestmentCorporatio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塞席爾商(VisionaryInvestmentCorporation)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