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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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王徐秀月
王銀忠 蔡芳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宏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精神賠償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