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肆玖陸公克、零點貳貳玖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粉末2包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496公克、0.22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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