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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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擔任私人公司之繪圖員一職,於民國88年間與母親分期付款購買房屋,近年遭遇景氣低靡,致聲請人收入頓減,且母親任職之公司結束營業,聲請人乃擔負家庭經濟重擔,致無力償還前揭房貸,復因經濟困境乃持續貸款,截至聲請人聲請時尚欠附表所示銀行之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2,532,934元,惟所餘資產僅34,600元,顯不足以清償負債,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法第57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固得宣告破產,然依上開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號裁定可資參照。是以破產程序,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故債務人之財產如可預見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致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無法獲得公平滿足,即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如仍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及目的有違,即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截至聲請時,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共計2,532,934元,然所餘資產僅304,6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1份、財產目錄1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為證,堪予信實。惟查,聲請人尚有年屆63歲且已失業之母親,為其所自承,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按,足見聲請人負有扶養其母之義務,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4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記載,高雄市平均每戶人數為3.33人,平均消費支出為713,119元,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約為214,150元(計算式:713,119÷3.33=214,150元,小數點4捨5入),如以高雄市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計算,聲請人每年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214,150元,且破產程序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通常1年尚無法終結,依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之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則為2年,縱令審酌聲請人之資產不多,出售資產及分配之程序應較單純,而以1年計算,聲請人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其個人及母親之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至少需要478,300元(計算式:
50,000+214,150×2=478,300)。至聲請人雖提出所謂「生活費權利捨棄切結書」表示捨棄上開生活費可依破產法得優先受償之適用,然聲請人之日常生活支出為其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必要費用,且為法律規定應先於破產債權而支出之項目,尚無從因表示願意拋棄即予排除,故該款項仍有用以支付聲請人生活費用之必要。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人現有資產僅304,600元,顯然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遑論於清償財團債務後,再將剩餘之財產,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台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6,686元│├──┼───────────────┼─────────────┤│2│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222元│├──┼───────────────┼─────────────┤│3│荷蘭商業銀行│246,717元│├──┼───────────────┼─────────────┤│4│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684,568元│├──┼───────────────┼─────────────┤│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088元│├──┼───────────────┼─────────────┤│6│復華商業銀行│406,764元│├──┼───────────────┼─────────────┤│7│台新銀行│326,169元│├──┼───────────────┼─────────────┤│8│大眾商業銀行│75,600元│├──┼───────────────┼─────────────┤│9│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3,704元│├──┼───────────────┼─────────────┤│10│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282,416元│├──┼───────────────┴─────────────┤│總計│2,532,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