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科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9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6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