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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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甲○○
乙○○
6號5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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