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景玟 法定代理人 張銘吉 被告 余宗岳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