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93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文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溫文豪」或「温文豪」?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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