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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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39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畇嘉陳稚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元之遲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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