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林美真或 林美眞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