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紫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徐紫晴」或「 徐庭婷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