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2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6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信用卡消費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6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徐榮泰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7年9月25日將標的物之所有權信託與相對人甲○○。而債務人徐榮泰於97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7,7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6月2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8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725,99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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