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陳宥達

被告 簡秀如

法定代理人 簡松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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