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之陳述,則否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二號判決被告乙○○○無罪;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