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8號
原   告 丁○○
      乙○○
      丙○○
           20號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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