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
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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