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96號聲請人 王天來 相對人 林榮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榮謀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9年8月17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標的金額為10萬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20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並於110年2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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