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利用自製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一紙在卷可稽,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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