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904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0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相棒」及「夜王」各壹套(合計共柒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日劇「相棒」影片,係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國際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銷售、出租、發行影音產品權利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飛行國際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銷售,亦已知其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逢甲夜市取得之「相棒」影片係未經飛行國際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前開公司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竟仍在觀賞後,於民國98年2月1日晚間8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之「大都會網咖店」,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ko1588」帳號在該拍賣網站上公開刊登販賣前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以1套(1片)新臺幣(下同)150元之價格,販賣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而予以散布。又明知日劇「夜王」影片,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本國際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銷售、出租、發行影音產品權利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基本國際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銷售,亦已知其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之逢甲夜市,取得之「夜王」影片係未經基本國際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前開公司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竟仍在觀賞後,於98年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之「大都會網咖店」,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ko1588」帳號在該拍賣網站上公開刊登販賣前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以1套(6片)300元之價格,販賣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而予以散布。
二、案經飛行國際公司委由乙○○及基本國際公司委由甲○○分別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甲○○於警詢中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飛行國際公司專屬授權書、告訴人基本國際公司專屬授權書、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拍賣網頁附卷可稽,復有前開盜版光碟「相棒」、「夜王」各1套(共7片)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散布前揭盜版影音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光碟片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而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與移送併辦之98年度偵字第10906號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併辦部分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參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其枉顧影音著作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竟為圖不法利益而逕加散布,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又衡酌被告散布而遭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僅7片,其犯後並已與告訴人飛行國際公司及基本國際公司達成和解(參見卷附之98年6月1日和解書及本院98年度司中調字第413號調解程序筆錄),暨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販售而散布之期間歷時非長,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為本件犯行固值非難,然因散布之數量不多,對告訴人所肇致之具體損害並非至鉅,被告一時失慮而罹刑典,事後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亦見前述,其又對犯情未加隱晦,犯後態度良好,顯見被告深刻之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有期徒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之「相棒」、「夜王」盜版影音光碟片各1套(合計7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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