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彩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彩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彩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6年度簡字第1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