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葉志堅
葉有財 柯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志堅即 葉育祈 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葉有財、柯金釵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129,136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志堅即葉育祈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41,914元,及自10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葉有財、柯金釵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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