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何侑恩
何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民國)│新臺幣(元)├────────┬───┼─────────┬───┤││││起訖日(民國)│利率│計算期間(民國)│利率│├──┼───────┼──────┼────────┼───┼─────────┼───┤││││││自108年8月2日起至│0.115%│││││自108年7月1日起││108年12月9日止│││││││1.15%├─────────┼───┤│1│99年12月24日│7,711│至108年12月9日止││自108年12月10日起│0.215%│││││││至109年2月1日止│││││├────────┼───┼─────────┼───┤││││自108年12月10日│2.15%│自109年2月2日起至│0.43%│││││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2年11月12日│27,246│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同上│││││利率││├──┼───────┼──────┼────────────┼─────────────┤│3│103年4月8日│27,896│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同上│││││利率││├──┼───────┼──────┼────────────┼─────────────┤│4│103年11月24日│24,790│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同上│││││利率││├──┴───────┼──────┼────────────┴─────────────┤│4筆合計│87,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