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秋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說明「聲請後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工作證明、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確認聲請人之母親究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聲請人所列母親每月5,000元之扶養費,是否係扣除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自106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