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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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9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彭鈺龍 即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