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春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榮春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毒品、竊盜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為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判決科刑(按:附表編號11、12記載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並應補充「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