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汝濱 │花旗銀行板│99年1月20日│29,240元│0000000│││││橋分行│││││├───┼─────┼─────┼──────┼─────┼─────┼──┤│002│王汝濱│花旗銀行板│99年2月20日│29,240元│0000000│││││橋分行│││││├───┼─────┼─────┼──────┼─────┼─────┼──┤│003│王汝濱│花旗銀行板│99年3月20日│29,240元│0000000│││││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