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金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宇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被告 李庭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2人是否有查獲共犯之減刑事由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