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