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保險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2號聲請人 簡安琪
簡俊瑋 簡育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淑萍 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理人 江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12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