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朝銘 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且此部分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86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