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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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朝銘 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且此部分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86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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