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等物(96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2月15日晚上9時許,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與四川路以北150公尺處荖葉園旁工寮,供其友人 陳志慶 等人賭博麻將,並自他人贏得賭資中抽取利益共約新台幣(下同)1000餘元,其中部分購買檳榔及酒類供在場人享用。嗣於同年月16日凌晨0時25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麻將1副及被告所有置於麻將桌上之抽頭金300元。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第1項之賭博罪部分,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96年度偵字第543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物品屬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警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圖及照片、95年度偵字第543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等,認扣案之麻將1副及現金300元為被告所有且分別為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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