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告 陳劭杰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被告 錢威璋
洪偉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黃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頁第十六至十七行中關於「精神慰撫金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神慰撫金2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