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翔因過失傷害罪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奕翔因過失傷害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9年交易字9號判決:陳奕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08年交簡字307號判決:陳奕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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