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楊聖誕 被告 鄧錫堅 上列被告鄧錫堅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