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60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與本院95年度繼字第539號被繼承人 樊嘉傑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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