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 陳漢陽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漢陽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2,04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5)×10×34=2,04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五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戶籍地「臺北市○○區○○街○段○○○巷○號3樓」,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