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任具保人林金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金滿因受刑人陳威任犯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威任因犯傷害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金滿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2頁)。惟受刑人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之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送達文件簡復表、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4頁至5頁、第7頁至10頁、第14頁、第16頁至20頁;本院卷第3頁至5頁),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3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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