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