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33號上訴人 張淑宜
楊東益 被上訴人 許碧貞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萬40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羅郁婷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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