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6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56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5692號聲請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逸 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民國110年9月14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五項第一行所載本票票號記載有誤,請更正聲請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