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81號聲請人真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代理人 林煒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洪那雄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110年3月31日2,970元J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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