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佳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5年度執更助字第2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指揮書異議聲明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1066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後,又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上字1156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部分則駁回上訴確定,撤銷發回部分復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全部確定,其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助字第211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並非諭知受刑人罪刑之裁判之法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是受刑人逕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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