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 張翔瑞
張地利 張志嘉 張志綸 黃張玉枝江 張玉吟 張貴琳 張秋玲 張秋惠 張芬瑜 張浚淳 張本源 張瑞益 張添盛 張雅筑 被上訴人 王進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4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57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平方公尺×被告張本源、張翔瑞、張地利之持分2/3=2,213,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