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相對人 林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戶籍謄本影本及退回信封正本等為證,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