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抗告救濟者而言,包括已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判、經過法定期間而未聲明上訴或抗告、不合法之上訴或抗告及當事人聲明捨棄或撤回上訴或抗告之情形。故不包括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在內。再者,提起非常上訴雖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但既仍然以原審認定事實為基礎,僅就原法院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宗旨。則原已確定判決之確定日並不因非常上訴改判而失效,自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是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
三、次按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基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其他刑度,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受刑人王志宏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8所示之罪,業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41號、42號、6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另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併予說明。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3、4、5、7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
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王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徒刑3月│徒刑1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26276號、27853號、2785│106年度偵字第30253號│106年度偵字第30253號│││4號、282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8年台非字第41號)│(108年台非字第42號)│(108年台非字第42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619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475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475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刑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有期徒刑7月│││徒刑2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9日│106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0253號│106年度偵字第30253號│32629號、107年度偵字第│││││26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7年度易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107年9月1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6年度易字第4725號│107年度易字第726號││││(108年台非字第42號)│(108年台非字第42號)│││├─────┼───────────┼───────────┼───────────┤││確定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10月15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台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75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475號│107年度執字第18687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刑7月)││└───────┴───────────┴───────────┴───────────┘┌───────┬───────────┬───────────┐│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107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年度案號│32629號、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26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6號│107年度訴字第27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12月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6號│107年度訴字第2746號│││││(108年台非字第61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107年12月12日│││││(108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688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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