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08號聲請人 陳德全 相對人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09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WG0000000002110年7月26日1,000,000元110年9月30日110年9月30日WG0000000003110年7月26日1,500,000元110年10月30日110年10月30日WG0000000004110年7月26日2,000,000元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WG0000000005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WG0000000006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1月30日111年1月30日WG0000000007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WG0000000008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WG0000000009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WG0000000010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5月30日111年5月30日WG0000000011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WG0000000012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7月30日111年7月30日WG0000000013110年7月26日500,000元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WG0000000014110年7月20日500,000元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WG0000000015110年7月30日5,000,000元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WG0000000016111年7月30日5,000,000元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WG0000000017110年7月30日900,000元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WG0000000018111年8月27日903,000元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WG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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